一、 申请执行的依据
案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审审结的案件,已过上诉期限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审结的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终局裁决和虽非终局裁决但双方逾期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
(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因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至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其他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前提
(一)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须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执行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一份。
生效法律文书是我院作出的,须联系案件审理法官开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做出的,须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仲裁裁决书可提供送达仲裁裁决书证明)。
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表)及户主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非法人团体的,提供该团体登记注册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执行书,须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5、委托代理人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及授权范围。
(二) 申请恢复执行须办理手续
1、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同于执行申请书),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中止执行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以及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
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身份资料证明复印件一份(同前);
3、中止执行裁定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同前)
5、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手续(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