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文旅局贯彻党中央有关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拟订莫旗文化、旅游和文物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有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加强文化、旅游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管理、协调全旗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
(四)负责推动艺术事业发展。管理、指导、规划全旗专业艺术工作,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推动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游和文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旗文化、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并扶持民族乡(镇)村和贫困乡(镇)村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全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
(七)负责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指导全旗各类旅游景区、示范区、度假区、旅游营地的建设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开发工作。
(八)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其安全生产和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九)指导、监管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旗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等市场等违法行为,督查督办文化、旅游、文物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文化、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相关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走出去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旗文化、旅游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三)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文化遗产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我旗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旗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旗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承担推荐全区、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全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