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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方案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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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莫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

项目专项资金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莫旗电子商务进农村农村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和旗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快电子商务在我旗推广应用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和旗级配套资金由旗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招标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旗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旗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旗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建设线上服务中心和线下展示区域。综合展示我旗优势资源,展现旗域魅力。
  (二)支持建立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充分利用万村千乡、邮政等现有网点资源,在全旗打造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点内配电脑、电视、门头、宣传栏、货架、wifi信号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
  (三)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旗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旗、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旗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四)支持特色产品品牌建设。整合旗域特色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资源,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对农村产品进行包装策划,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线上营销与线下营销活动相结合,打造我旗特色产品品牌。
  (五)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旗级配套资金除用于为中央资金配套外,还可根据旗情和电商发展需要用于支持旗政府安排的涉及电商的宣传、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和维持电商产业园正常运营所必要的物业、水、电、网络及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案

本项目预算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0,000.00元,其中前期使用12,122,300.00元,具体标段资金分配如下:

1. 公共品牌及溯源体系建设,预算金额2,331,000.00元;

2. 公共服务中心、村点及供应链建设,预算金额4,909,800.00元。

3. 仓储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金额3,867,500.00元;

4. 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预算金额1,014,000.00元;

后期使用2,877,700.00元,用于农产品、扶贫产品上行,在省内外建设农产品展销馆,开展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旗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旗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旗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三)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宣传、培训及维持园区正常运营的,应本着杜绝浪费、节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旗商务局、旗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评估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六条 监督举报电话:旗纪检委:0470-4626183

  旗审计局:4074-4626310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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