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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直属机关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访问次数: 630 来源:直属机关工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旗直属机关工委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直属机关工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直属机关工委公文,是直属机关工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布置和商治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旗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是旗直属机关工委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旗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专门配备秘书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文种种类

第七条  旗直属机关工委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党组织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党组织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党组织办理或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等。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況,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请示、批准。

(六)批发:适用于答复下级党组织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第八条 旗直属机关工委的公文类别

(一)工委发文:旗直属机关工委的行发文主要有莫直党工发、莫直党工函、莫直党工复等公文字号。

1、莫直党工发:用于向市直属机关工委或旗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市直各机关党组织布置工作等。莫直党工发字公文中包括请示、报告、决定、公告、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2、莫直党工函:用于同同级旗直各部门商治工作、回复意见等。莫直党工函公文文种为函。

3、莫直党工复:用于对旗直各基层党组织的请示的回复。莫直党工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二)办公室发文:办公室发文是直属机关工委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直属机关工委机关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办公室发文的公文字号为莫直党工办发。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三)其他发文

1、中共莫旗直属机关纪工委发文

2、莫旗委直属机关工委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3、莫旗委直属机关工委妇委会发文

4、共青团莫旗直机关团工委发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并用蒙古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传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写。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于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方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发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況署印发目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B5(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米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 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旗委直属机关工委可以与同级党政部门、同级社团和行使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三条 旗直纪工委、工会、妇工委、团工委可以与同级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交办批示。

第十五条 转发文件

(-)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使用旗直党工发文。

(二)转发单位对所转发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采取翻印方式印发。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査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须经机关工委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工委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类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科室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组室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组室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组室。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组室。

(五)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六)凡属我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七)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査。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相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八)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九)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五条 需印发传达上级机关秘密公文的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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