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制定旗直机关党的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活动安排,研究讨论全局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3、研究旗直机关党的建设重大活动的筹办。
4、研究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5、听取旗直机关纪工委工作汇报,研究相关问题并报请上级纪委审批。
6、决定奖惩事项,命名表彰并报请旗委命名表彰旗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
二、议事方法
1、工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或工委主要领导提出有关重大问题需要商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工委委员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书记委托工委副职主持。
3、会议议题由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凡拟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有关工委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以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需要形成会议材料的,应在会前做好准备。
4、各党组织需要提请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准备成熟后应由各党总支(党委)、直属支部于工委委员会召开的3天前送旗直机关工委办公室汇总把关,送工委委员会主持人审查确定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在工委委员会召开前1至3天报送的议案,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5、工委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推荐、决定对干部的奖惩,对重大事件作出处理次定,表彰先进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不预例会。
6、工委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工委扩大会,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7、工委委员会由旗直机关工委负责通知,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和递交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8、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连续三次缺席的,应向工委委员会作出说明。未经同意,原则上不能由他人代会。
三、议事程序
1、拟由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后,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先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或可行性方案,其他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紧扣议题,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通过表决或作出决议。 2、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日标要明确,措施要具体,理由要充足,达不到要求不讨论。凡涉及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有关问题,成员本人在讨论时应当回避。
3、工委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同志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意见,在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有记名投票等形式表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次策问题的原则。表决以超过与会成员的半数赞同为通过。
4、如对主要问题发生分岐,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由主持人拿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再作表决。在特殊情况下,经与会的多数成员同意,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工委委员会决议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决定时,必须提交工委委员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更改工委委员会决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同志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行为,如因工作中新情况难以执行决议、决定时,可提请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新决议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四、决议的落实 1、工委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委书记负全责、副书记和委员按要求分工负责落实工作。 2、工委委员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工委副书记负责,旗直机关工委办公室具体承办,并将贯彻落实结果向工委委员会或书记报告。凡重要决议,应形成《工委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工委委员会各成员或有关部门。
3、旗直属机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落实结果进行存档,并按要求做好年终归档立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