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政府批准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旗委巡察办)是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正科级,列旗委工作机关序列。
第三条 旗委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向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研究、拟订旗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旗委和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落实。
(三)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宣传及与有关部门联络协调等工作。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
(四)对旗委和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导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工作要求,做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五)完成旗委、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核定旗委巡察办行政编制3名。班子科级领导职数 名(1正2副)。
第五条 旗委巡察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巡察组
第六条 根据旗委巡察工作需要,设立2个巡察组: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第一巡察组、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第二巡察组(简称旗委第一巡察组、旗委第二巡察组)。
第七条 旗委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巡察工作相关规定及旗委、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开展巡察工作。
(二)负责巡察报告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选人用人等专题报告的撰写,并向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对普遍性、倾向性和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向旗委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三)经旗委同意,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经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旗委、旗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会同旗委巡察办对巡察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并向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完成旗委和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定旗委两个巡察组行政编制4名(每组各2名),每个巡察组分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正、副科级各1名)。
第九条 本规定由旗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