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工作,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培养和增强党员党性意识,按照旗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办实行“党费交纳日”制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交纳工作的重要性
广大党员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党员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
二、严格规范党费交纳的时间
“党费交纳日”定为每月的第一周。定于每月5日,具体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提前一日或延期一日,但不可超过3天。
三、党费交纳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组宣委员,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