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在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