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