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委办公室财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公室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单位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违反会计职责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对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
三、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丢失的;
五、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
六、擅自挪用单位现金或因疏忽对单位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
七、因工作不力造成单位遭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八、单位相关股室及人员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
第五条 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单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确认:
一、工作过错责任需结合个人的岗位职责来确认,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其他意见未被采纳且有书面记录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由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的,由通过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经批准未参加会议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四、财务人员如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可向办公室室务会申述。
第二章 财务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出现重大财务工作差错,单位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单位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单位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批准,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其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办公室室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