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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卧奇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访问次数: 538 来源:宜卧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宜卧奇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二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对村集体历史积累和发包养鸡场、黑木耳基地等获得收益的,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五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 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督”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三资代理”制度、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村两委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做到“六严禁”

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

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

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

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

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年一季度,各地要完成上一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表》,上报到上级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莫旗财政资金变股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财政资金变股金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变股金是指以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资金、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资金、扶持类资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可量化转变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资金,或村集体自有资金,采取集中投入、产业带动、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方式,以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投资入股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后,享有股份权力,按股份获得收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农村“三变”工作中。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加快推进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直接转交经营主体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撬动一家一户的分散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到农村发展平台上来,大力发展各类特色农业产业,用资金的聚焦和整合推动规模化发展。

第二章 入股方式

第四条 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财政资金变股金,入股主体为村集体或农户;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选择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具备在本县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项目实施在当地,管理团队稳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的企业。对资源条件好的区域,可由村集体寻找经营主体或创办经营主体来承接资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对没有产业基础,也缺乏有力主体的区域,可由相关组织或部门将资金通过置办产业、购买股份等方式帮助村集体增加积累和农户脱贫致富。

第五条 入股方式。村集体或农民可将财政资金入股到村集体出资注册成立的独立经营主体(公司或合作社)、控股经营主体或参股到其他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在村集体、农户和承接主体之间建立利益连接机制,村集体、农户在承接主体内部享受投资股权,村集体股权收益由村集体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方案,并在村集体、农户及贫困户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 入股程序

第六条 确定入股资金。乡镇对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资金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财政资金,建立可变资金明细台账。

第七条 选择合作对象。村集体、农户根据投入到村级的财政资金,选择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对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合作经营对象。

第八条 商议股权比例。村集体、农户与承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

第九条 制定村集体、农户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根据股权收益,优先考虑贫困农户,合理确定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农户、村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扶贫开发资金入股的股权收益在分配时必须覆盖80%的贫困农户。

第十条 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农户要制定入股方案,方案中注明入股资金、入股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报乡镇审批,并由乡镇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协议。财政资金入股的合同协议,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集体根据入股资金数额,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乡镇将签订的合同协议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入股资金划拨。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协议后,资金由乡级财政拨入“村财乡代管村用”账户。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乡镇财政部门将入股资金由村账乡管账户划拨到承接主体账户。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收益的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农户及村民。村集体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滚动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

 第四章 股金退出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财政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无法确保项目农户、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第十五条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财政资金,直接划入乡镇财政“村财乡代管村用”账户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变股金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展资金变股金工作。建立县统筹、乡镇为主、乡镇负责、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乡镇对资金变股金工作统筹管理,规范运作。乡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将资金变股金工作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财政。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村集体可从入股资金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无收益时优先对贫困农户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因地制宜选择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对规模以上特色农业产品开展保险试点,并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和保险品种。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打造特色产品市场营销平台,提高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及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由乡镇、村集体、农民代表组成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按照村财乡代管村用的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金及股权。自觉接受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民利益。

第二十四条 对以套取财政资金为目的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莫旗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把农民合作社培育成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以项目建设方式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

(二)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基本原则如下:

(一)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二)  坚持指导服务,强化示范引导;

(三)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民受益。

第六条 可持有和管护资产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二)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议事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民主决策, 重大事项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决议事项应由成员表决总数过半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应当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应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的监督。

(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章程和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核算体系健全,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章 资产确认

第七条 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工程竣工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后,以项目决算账目作为资产确认依据。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项目完工并经委托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委托单位依照相关程序,确认相关资产。

第九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根据资产性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与农民合作社协商约定或依照相关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约定的资产金额或资产评估金额,作为资产确认依据。

第四章 资产转交

第十条 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认的资产,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认的资产评估金额,编制资产转交清单,由成员大会表决过半通过后,由农民合作社与委托单位签订《资产转交及管护协议》,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资产金额或评估资产金额,编制资产转交清单,由成员大会表决过半通过后,由农民合作社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农业主管部门签订《资产转交及管护协议》,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依法依规进行转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对转交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填列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映盘点资产的实有数,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后,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合作社应当开展资产股权量化,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到合计社全体社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社社员退出或资格终止时不得带走。

第十六条 农民合作社合并、分立应重新做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的确认、登记。农民合作社解散和清算的,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应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交回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报地方政府备案。重新使用时,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后,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资产正常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作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按规办理资产确认、转交管护、资产清算等手续。强化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化、全程化、长期化,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所在乡镇及村级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卧奇村村委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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