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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电教设备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455 来源:党 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校各类电教设施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保障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分布在各科室(部门),并联成网络传输的信息化及相关电教设备做出统一、全面的管理,并以此作为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校网络信息办公室作为信息化电教设备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化电教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二章 添置更换 第四条 信息化电教设备的配置,原则上根据校各部门需求情况和信息化建设综合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需添置(更新)信息化电教设备时,由需求科室填写《信息化电教设备添置更换申请表》,提出目前遇到的困难和所需设备性能要求,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技术鉴定,经科室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设备购置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网络信息办公室形成设备调拨或采购方案。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要注重性价比与实际功效,力求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六条 新购入的信息化电教设备(含软件)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必须按财务制度办理入库和转移手续,所有资料统一归档,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随机资料和软件介质。 第七条 新购入信息化电教设备(含软件)时,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协助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和行政科验收,确保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信息化电教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全校网络系统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全校信息化电教设备的规划、技术论证、采购、调配、维护、维修和管理。各科室操作使用人员负责所用设备的环境卫生和日常清洁维护,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处室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要充分挖掘现有信息化电教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确保信息化设备在使用中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不得将信息化设备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事物上。 第十条 各处室操作使用人员需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防盗等工作。计算机设备的键盘、鼠标、磁盘驱动器和显示器是易损件,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清洁。磁盘驱动器及移动介质在读写时,禁止移动、晃动。键盘、鼠标要定期除尘。 第十一条 计算机等日常办公用途的信息化设备主要责任人是使用者本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使用人。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对暂时闲置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定期保养。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化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应掌握操作步骤,阅读有关手册,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不得凭主观意识随意操作,避免人为损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连接设备电源时,应明确供电电压的类型和范围是否符合设备的输入电压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连接和开启电源。重要信息化电教设备必须在配备UPS电源或稳压电源的电网环境下运行,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得振动、搬运或碰撞。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带电插拔(特殊要求的除外)。长时间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路由器、交换机等重要网络设备和电缆的安装、配置以及因工作需要进行的改动,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规划设置,凭安全认证进行操作和管理。使用科室不能随意更改相关配置,更不能未经允许随意关闭网络设备。 第十六条 重要网络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维护方案。网络设备的维修、定期停机维护和升级必须有记录。 第十七条 网络设备配置完成后要注意保存设置,登陆口令要保密,不得泄露。同时应安装配备相关安全防护工具,定期备份数据,检查安全漏洞等隐患,使之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多媒体教室、会议室的电教设备,是学校现代化教学的重要设施,电教管理员负责管理,做好使用记录。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多媒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注重爱护电教设备。电教器材专物专用,严禁外借或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 信息化电教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报校信息办公室进行处理,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拆卸设备,更换零(部)件。 第二十条 要建立信息化电教设备借用制度,设立借用登记册,做到借用登记、遗失赔偿、归还销帐。高档贵重设备应建立专门使用管理办法,不得借作私用。 

第四章 设备报废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复印机等纳入固定资产的电教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科室(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信息办公室进行技术论证并签署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根据财务制度办理报废手续,并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设备价格的可申请报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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