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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图书室制度

访问次数: 471 来源:党 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一、图书室是收藏图书的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的维护、保养好书籍,为教职员工及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图书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图法"整理存放图书,做到所有书籍均应入帐,达到帐书相符。

三、图书管理人员要始终保持图书、书架及室内环境的清洁,确保图书室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四、图书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图书不得随意外借,借阅时要严格手续,对借出的书籍应按时收回,并对书籍进行验收,确定无损坏后,及时放回原处。

五、图书室内不准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室内,以保障集体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图书室规范管理。

图书室借还制度

一、教职工可在业余时间借阅,学员可在学习期间借阅。

二、学员必须凭借学员证借书,无证者概不出借。

三、教职工借教学参考用书累计不超过10本。文学书刊累计不超过3本,借期为一个月,到期不还者停止借阅。

四、学员借阅每周一次,每次2本。借期二周,到期不还者停止借阅。

五、爱护图书,严禁在书内乱涂乱画、撕页,更不能转借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图书损坏赔偿制度

一、借阅者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借阅者借书时,须仔细查看,如发现该书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于当天内向工作人员申明。否则,由借书人负责。

三、在书刊上圈点、标记、批注,或造成污损、散页,但仍保持原书内容完整、图文清晰,且污损在5页以下者,按原书价赔偿;污损5页以上者,按原书价2倍赔偿。

四、严重损毁书刊(指严重涂改、剪割、撕毁、拆散,以致失去加工整修价值)者,必须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并由职工书屋收回原书刊,同时每册交加工费2元。

五、遗失书刊赔款后,找回原书刊,经检查无破损者,须在交纳赔款之日算起一个月内,方可凭收据退款。

六、损毁、遗失书刊,经再三通知仍不来办手续者,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另加借阅超期罚款。

七、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遗失书刊,经本人申请,校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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