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政办字〔2020〕8号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莫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尼尔基镇,旗直相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旗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莫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莫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莫旗实际情况,划定我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学府南路以东,东环城路以西,纳文西大街—西环城路—北环城路—诺敏北路—莫日登东街以南,巴特罕大街—腾城路—布西街—诺敏南路—巴特罕大街以北围合区域,面积为1.3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主要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我旗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按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莫旗有关要求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四、监管执法工作
(一)禁燃区监管执法工作由尼尔基镇、旗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依法强制拆除、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辖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