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政办字〔2020〕5号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的通知》(内司通〔2020〕2号)和《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呼司通〔2020〕4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对全旗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梳理,现将确认的主体名录公布如下:
旗人民政府(旗政府办公室)、旗工业园区。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莫旗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莫旗分行、莫旗国家安全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莫旗分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
尼尔基镇人民政府、红彦镇人民政府、宝山镇人民政府、西瓦尔图镇人民政府、塔温敖宝镇人民政府、腾克镇人民政府、巴彦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阿尔拉镇人民政府、哈达阳镇人民政府、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汉古尔河镇人民政府、奎勒河镇人民政府、库如奇乡人民政府、登特科镇人民政府、额尔和乡人民政府。
今后,旗政府办公室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动态调整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保制定主体合法有效。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