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方式:承诺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受理主体:莫旗林业和草原局
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2、必须与林地所有者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好补偿协议;
3、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4、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5、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6、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7、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
申办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5、林地权属证书或者林地证明。
6、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7、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8、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审批程序(办理流程):1、林业局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派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的,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出具审批文件;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超越上述权限的,提出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报市、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材料不齐全,告知上报单位,补齐材料;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有效期:一事一办
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