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方式:承诺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受理主体:莫旗林业和草原局
办理条件: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申办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必须是独立法人,临时机构不允许)
2、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
3、工程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探、采矿证)
4、初步设计文件;(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水利等大中型工程项目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提供)
6、环评批复;(污染环境的项目,如:开矿)
7、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意(工程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
8、自治区商务厅批复文件;(新建、迁址加油站)
9、检察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及处罚收据;(补办)
10、征占用林地申请表及现场查验表;
11、林权证明材料;(林权证、林权证明)
1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征用集体林地)
13、补偿协议;
14、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附图。
审批程序(办理流程):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旗林草局派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逐级上报审核,申请批准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有效期:一事一办
收费标准:本级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