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7号),我们制定了《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附件: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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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单位和个人的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预算部门(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旗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旗属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是: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积极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绩效材料。
第三章 绩效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的;
(三)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四)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五)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六)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八)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九)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约谈;
(二)质询;
(三)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条 按照《莫旗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由财政部门上报旗政府按照相关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具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绩效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绩效问责主要以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根据预算执行绩效与预定目标的偏离程度,做出问责决定。
(二)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门组织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三)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编报的下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对预算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莫旗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旗政府并做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预算资金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