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旗直各部门:
为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莫旗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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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跟踪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的跟踪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三条 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包括:绩效跟踪监控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是绩效跟踪监控的主体,分别负责本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五条 绩效跟踪监控对象是指已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涵盖本级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级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机制;
(二)完善绩效跟踪监控方式,合理利用监控结果;
(三)组织开展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四)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二)组织、配合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三)汇总上报和合理利用绩效跟踪监控结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九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二)配合开展本单位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三章 绩效跟踪监控
第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等方式,动态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绩效跟踪监控的内容:
1、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分析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2、项目需求是否发生本质性变化;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发生了调整;
3、针对变化和调整,是否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4、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5、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成本的具体措施以及措施效果是否明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级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将项目目标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预期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分析原因,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上报政府停止该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分析原因,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莫旗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及时修正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