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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莫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520 来源:财 政 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各乡镇、旗直各部门:

为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7号),我局制订了《莫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莫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7号)、《莫旗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相关内容,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事前评估、过程跟踪监控和阶段性或事后评价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在评估、监控和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将评估、监控和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用于衡量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用于提高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公共资源配置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强化支出责任,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结果反馈

 

第五条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束后,财政部门将评估、跟踪监控、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六条 被评部门(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估、跟踪监控、评价结论及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或督促被评的下属单位整改并提出加强管理和提高资金绩效的措施。

 

第三章  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八条 对绩效目标进行预算评估的结果,财政部门应当作为安排当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低于预期目标或者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根据预算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做出继续拨付、调减项目预算、收回预算资金的决定。

第十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连续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予以优先保障;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部门(单位)的其他项目时,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但项目绩效还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项目单位(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在安排预算时按正常原则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但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经常性项目,在要求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该项目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的10%;在安排该单位(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实施专家公开评估,从紧从严。

第十三条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单位;存在项目间或单位间挪用资金、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单位,列入“绩效负面清单”,按照《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同时,对该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四章   绩效报告、通报、公开和共享

 

财政部门每年末汇总总结本年度的项目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绩效评价管理中心和旗人民政府报告。对重点评价项目,及时将项目评价结果向市绩效评价管理中心和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实施跟踪监控或绩效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财政部门应报请旗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绩效评价结果很好、项目实施具有示范作用的,应专报旗委、政府和人大,并根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预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各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结果,财政部门应在各预算部门(单位)中进行通报。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绩效管理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莫旗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绩效管理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经旗政府批准,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各类绩效管理结果在局域网全部共享,把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依据,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各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和项目评价结果与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在上报旗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人大、政协和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支出预算时,明确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具体申报要求,结合以前年度的评价结果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并作为日后实施绩效评价的指标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结合以前年度评价结果,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支出项目或单位,财政部门应将其列入绩效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较差单位,列入市级绩效负面清单。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绩效负面清单的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实行约束性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绩效负面清单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单位,财政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制度,并报旗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莫旗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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