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莫旗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旗直各部门:
为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莫旗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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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对绩效指标及标准予以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旗直各预算单位、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专项绩效目标),是指各预算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职能绩效目标),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旗财政局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各预算单位、旗财政局以预算资金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旗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旗本级融资借款等。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主管部门、旗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旗级部门预算资金。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预算单位设定,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同步编报绩效目标。
专项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旗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旗级部门项目库提交旗财政局;职能绩效目标,在申报旗级部门预算时编制,按要求提交旗财政局。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旗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旗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旗财政局;根据旗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旗财政局。
第十一条 旗预算单位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等编制规定,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参考以前年度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绩效目标。
旗预算单位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同步编制三年绩效目标,与部门三年滚动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投入、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投入,是指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二)预期产出与效果,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上述产出将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效益情况。
(三)预期满意度,是指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单位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行业配置标准等;
(三)财政局中期财政规划、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符合旗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需采用定性表述,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投入指标、产出与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投入指标是对预期投入的表述,包括资金到位、预算完成、资金使用、到位及时等指标。
(二)产出与效益指标是对预期产出、效果的表述,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照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行业标准,是指国家、自治区、市级公布的行业配置标准等具体数值;
(二)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定额、目标、计划、预算等数值;
(三)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四)旗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并与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标准相对应的绩效目标管理体系。绩效目标管理体系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梳理部门职责,设定绩效目标。部门职责是政府赋予部门的职能和应履行的主要责任,按照部门“三定”方案确定。预算单位应结合政府、部门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设定总体绩效目标。
(二)规范工作任务,确定绩效指标。工作任务是部门履行职责所实施的工作活动,须与部门职责相关。预算单位应明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绩效指标。
(三)申报预算资金,制订绩效标准。预算资金是支撑工作任务开展的具体支出事项,并与工作任务相关匹配。市预算单位应结合绩效指标,制订绩效标准,达到可操作、可监控、可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旗级部门、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旗级部门、旗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论证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旗财政局、旗级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旗级部门审核。旗级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旗财政局。
(二)旗财政局审核。旗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完善,报送旗财政局审核。旗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等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旗级部门、旗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介机构、旗级部门、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论证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预算安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工作任务、预算申报和绩效目标,要与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相匹配,落实政府施政目标,反映旗级部门履行职责。
(二)完整性审核。申请预算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明晰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指标及标准的内容要全面明确、科学合理、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要对应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不得过高或过低;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不得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要经过充分论证,所采取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专项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相关市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市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调整,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旗财政局、旗级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旗级部门职能绩效目标、专项绩效目标,由旗财政局批复;旗级部门所属单位职能绩效目标、专项绩效目标,由旗级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局、旗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
(一)绩效跟踪。预算执行中,旗财政局和旗预算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在部门决算编制时,旗预算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在提交部门决算时同步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作为旗预算单位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财政再评价。旗财政局应选择重点项目或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再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激励约束机制。旗财政局、旗预算单位应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进入财政项目库、当年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落实反馈整改。旗财政局、旗级部门应将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反馈到相关旗预算单位。旗预算单位要根据反馈的结果,进一步改进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推进绩效公开。旗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旗级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绩效问责。对致使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未能达到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移送机制。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规违纪问题,旗财政局、旗级部门应按规定和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