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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旗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443 来源:市场监管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市监局字〔2019〕47号

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旗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药监发〔2019〕28号)和《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呼市监办字[2019]13号)文件要求,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集中整治。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整治行动,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行为,确保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

    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旗市场监管局。所有驻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填报执业药师基本信息表(附件1)和告知承诺书(附件2),附件1中没有社保缴费单位的同时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无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请各药店于4月28日前报旗市场监管局备案。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28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予以注销,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及时予以公告。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2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汇总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将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经过自查整改仍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予以查处,市局将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置执业药师的,市局将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一并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汇总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市场局,由市局统一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申请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三)检查补充提高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情况汇总研判,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局。

    三、落实措施

    (一)核实数据,摸清基本信息。要求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销总部和单体药店)在规定期限提供全部执业药师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以及执业药师联系电话、简历、社保缴纳证明等。执法人员将收集到的情况资料:一是与本辖区社保局后台数据对比,发现的执业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执业药师,并根据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筛选出非本地户籍人员,确定出本辖区执业药师重点核查对象名单。二是用本辖区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进行核对并将信息确认无误的执业药师录入本辖区执业药师基本数据库,为后续监管夯实数据信息基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zyys.sfda.gov.cn/commonweb.action?method=previewsysportal&unid=Je917b99441f46adbc3738285375efc7&appunid=J5b9d21d6e744c3fa925985bb6178015

    (二)组织实地核查,规范药师在岗履职。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门店和单体药店)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根据本辖区执业药师重点核查对象名单和本辖区执业药师基本数据库名单,通过查看药店签到表和对附近百姓的随机走访,对药店三个重点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协调本辖区人社部门调取社保、医保缴纳情况对其进行核查,通过彻查注册执业药师社保缴纳情况,并进行实时追踪,确定是真实就业还是出租上岗证件。对现场发现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纳入药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三)对接行业协会,倡导企业自律。组织召集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座谈会,声明挂证风险,签订《执业药师履职承诺书》传导压力,倡导自律。要求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带好头,积极开展自查,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经营行为。

    (四)许可“上线”核查,严查严管资质。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许可申报材料中的所有药师资格证,均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逐一比对,核查其资质真实性有效性;并可根据药师考试、工作经历,向原工作单位开展真实性核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涉案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汇总上报呼伦贝尔市市场局,由呼伦贝尔市市场局统一申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记录个人不良信息,倒逼企业规范经营许可行为,严把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行为审批关口。

    四、有关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自治区药监局、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自查,确保自查整改到位,杜绝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借助今年央视3.15晚会媒体曝光的契机,推动药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

 

 

 

 

    联系人:翟婷婷  刘海杰

    联系电话:0470-4686634

    电子邮箱:nmfda2009mq@sina.com

 

    附件:1.执业药师基本信息表

    2.告知承诺书

 

 

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执业注册单位

 

执业药师证书号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

 

社保缴费单位/缴费凭证号

 

是否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提前离岗/其他(具体填写)

 

 

 

执业药师基本信息表

附件2

告知承诺书

 

2019年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药品经营企业自我承诺。

一、药品零售企业自行下载《国家药监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监[2019]22号),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二、我单位保证无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三、我单位保证从业人员在职在岗,且除法人之外,其他从业人员无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质量负责人签字:

执业药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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