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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彦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访问次数: 469 来源:红彦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1、涉及红彦镇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指标。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⑴  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红彦镇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⑵  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⑶  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监督检查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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