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工作人员请销假有章可循,维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服从领导安排,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工一天,对旷工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领导交办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责成当事人作书面检讨,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2、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工作,不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玩电脑游戏、不玩手机、不会客、不办私事或随意外出。
3、部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请假,须报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请假,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请销假制度
(一)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经二级以上诊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因病连续请假或病假超过两个月需经人民医院诊断专家组出具病情证明。
(三)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给予3天丧假。非直系亲属(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给予2天丧假。外地的亲属去世,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四)事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不能上班,应当履行以下请假手续:
1、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按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以得到批准。
2、因情况突然或者紧急而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工作人员应在向部室负责人口头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及无法事先请假的原因。在上班第一天,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未经批准,强行或擅自休事假的作旷工处理。
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签审批
干部职工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履行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开。
1、普通岗位工作人员和部室副职管理人员请假在1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至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台分管领导确认核准;连续请假2天以上的,由台主要负责人批准。
部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请假,须报台主要负责人批准。
2、请假流程:请假人申请→部室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负责人意见→办公室备案。
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者视为旷工,按旷工认定。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应当持有效病假单并提前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以便调整和安排工作。急症病假,应当在该日上班时间后用电话通知部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在上班后第一天持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