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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

访问次数: 543 来源:人民医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正确处理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更好地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成立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富  杰  院长

副主任:刘显德  业务副院长

常务委员:张玉明 副院长

苏  毅 副院长

殷凤华 副院长

李文华 院长助理

张德利 院长助理

陈德忠 院长助理

丽  杰  医务科主任

孙亚莉  护理部主任

刘  影  感控科主任

董学通  药械科主任

 

委  员:巴图热、书  军、孟凡军、陈乃林、敖  妍、

鄂  勇、杨玉峰、徐 光、吴海鹰、杨丽华、

冯春燕、刘志华、程利平、林柏义、冷雪峰、

杨春山、林  雪、刘树杰、张洪茹、杨  占、

吴春红、王晓辉、丁尚军、张志丽、马鹏飞、

曾庆海、马国军

 

附:1、《莫旗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职责》

2、《莫旗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

 

 

 

莫旗人民医院

2015年12月10日

 

 

 

莫旗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院内医疗事故和重大差错的鉴定和处理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鉴定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医学科学原理、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的结论应具有科学性、逻辑性和准确性。

3、委员会应认真审阅各种相关资料(病历、检验报告、实物、家属投诉材料等),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研究,仔细分析病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核对。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有委员均有发言权、表决权,以严谨、科学、客观事实为原则,对案情复杂,存有争议的差错事故,不能匆忙下结论,可休会再议。

5、委员会成员中与本医疗事故有牵连的成员应当予以回避。

6、委员会成员应严于律己,不可循私枉法,不可泄漏会议讨论内容。

7、鉴定结论(含案件摘要,分析意见,事件性质,等级,责任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经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批准后生效。

8、签定结论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接待医疗事件的当事单位与个人。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办公室主任:丽杰(兼)

办公室干事:刘婷婷

办公室职责:

1、 接到科室相关报告后指定专人(医务科、护理部、药械科、后勤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详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指派专人封存、采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并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及物品。

3、对医疗差错进行认定。

4、解释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的签定结论

 

 

 

 

 

 

 

 

莫旗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

 

为正确处理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更好地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提高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与医疗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使我院的医疗工作有序的进行,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行,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处理办法所称:

1、医疗纠纷:指病人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误(或差错),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提出质疑与赔偿要求。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3、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医疗差错分责任差错和技术差错,责任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差错。技术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造成的差错。

4、医疗意外: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与技术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为医疗意外。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医疗意外:

(一)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三)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四)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五)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六)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七)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八)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十)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十一)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十二)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十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第二条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差错及事故为责任差错和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第三条 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分级:

1、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四条 医疗差错及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差错及事故,根据相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第五条 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处理:

1、发生医疗纠纷、差错及医疗事故后,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2、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实事求是的写出情况汇报,在12小时内上报医务科,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科室初步意见。

3、医务科应指派专人封存、采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丢失、涂改、隐匿、销毁病案资料。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封存的病历资料及物品交由医院保管。

4、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医务科、护理部、药械科、后勤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详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六条 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医疗差错的认定由医务科负责,存在争议的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最终裁决。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准,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处理。

    第七条: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处罚:对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责任科室、责任人依照责任认定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或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1、认定为医疗差错的:

(1)一般医疗责任差错:无经济赔偿者全院通报批评;有经济损失者除全院通报批评外,给予经济处罚并停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

(2)一般医疗技术差错:科室内讨论,并上报总结及改进措施;如有经济赔偿,停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

(3)严重医疗责任差错: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停发两月绩效奖金,如有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处罚。

(4)严重医疗技术差错: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停发两月绩效奖金。

2、认定为医疗事故的: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自费外出学习,并停发一年绩效奖金,职称缓聘一年。医疗责任事故暂停一年执业活动,自费外出学习,并停发一年绩效奖金同时根据发生赔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职称缓聘二年。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人停发半年绩效奖金。医疗责任事故停发半年绩效奖金同时根据发生赔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职称缓聘一年。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医疗技术事故停发三个月绩效奖金。医疗责任事故停发三个月绩效奖金同时根据发生赔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人停发二个月绩效奖金。医疗责任事故停发二个月绩效奖金同时根据发生赔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对极端不负责任,致使患者死亡、残废或器官功能障碍,情节特别恶劣,构成医疗犯罪者、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由于医疗差错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所作补偿的处理由直接责任人、医院二方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无其他责任人者,直接责任承担所有累计费用的10%。

如有次要责任人,则共同承担所有累计费用的10%,根据两人其责任程度,承担相应部分。

第九条 室领导责任

(一)科主任领导责任

1、管理责任:当患者住院少于2天尚未查房,下级医师未报告情况科主任承担管理责任;科主任在了解患者病情前,下级医师已出现错误,通过抢救仍出现事故,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下级医师负主要责任。

医疗差错扣发一个月主任津贴;

四级医疗事故扣发一个月主任津贴。

三级医疗事故扣发二个月主任津贴。

二级医疗事故扣发三个月主任津贴。

一级医疗事故扣发四个月主任津贴。

2、医疗责任:患者住院超过3天未查房,为渎职,科主任将分担具体责任;科主任对患者已查房了解病情,但未做出指示,负主要责任;当下级医师出现过错,在组织抢救过程中,出现失误,科主任负50%责任。

医疗差错扣发一个月主任津贴;

四级医疗事故扣发一个月主任津贴。

三级医疗事故扣发二个月主任津贴。

二级医疗事故扣发三个月主任津贴。

一级医疗事故扣发四个月主任津贴。

同时根据第九、第十条处理。

严重不负责任或连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的科主任撤职处理。

(二)护士长领导责任

参照科主任领导责任条款。

    第十条 医疗意外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所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及医院承担。

第十一  本办法适用于临床医疗护理、医技与行政后勤人员。进修人员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退回原单位,并按相应医疗差错或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所在单位,并追究带教老师及科室的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罚。合同制及返聘医务人员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解除用工合同或解聘。

第十四条  所有非医院公派外出开展的诊疗行为或未办理正常诊疗手续的医疗行为(包括未经挂号、未交费发生的诊疗行为),为个人医疗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与医院无关,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我院1998版《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规定》自本办法开始应用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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