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莫旗人民医院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 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莫旗人民医院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