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的职责。 2、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规定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旗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组织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全旗林业改革和农牧区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防沙治沙、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旗林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自治旗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旗林业各类资金、监督检查全旗林业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监管林业国有资产。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旗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旗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全旗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旗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对全旗林权、林地、木材采伐和运输、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等实施监督和管理;指导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监管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五)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森林湿地和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宣传、指导、监督、协调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有关制度和防火扑火预案;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承担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指导国有重大林业改革的实施;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八)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制定林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技攻关、成功鉴定、技术推广;指导林业职工培训、职业教育工作。 (十)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