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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林草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访问次数: 1130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一、部门工作职责

二、部门和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十、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公开套表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伦贝尔市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依据《新预算法》要求,莫旗林草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和统计。现将莫旗林草局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防沙治沙、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旗林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自治旗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旗林业各类资金、监督检查全旗林业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监管林业国有资产。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旗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旗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全旗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旗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对全旗林权、林地、木材采伐和运输、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等实施监督和管理;指导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监管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五)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森林湿地和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宣传、指导、监督、协调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有关制度和防火扑火预案;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承担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指导国有重大林业改革的实施;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八)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制定林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技攻关、成功鉴定、技术推广;指导林业职工培训、职业教育工作。

(十)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旗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综合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构日常工作,协调机构政务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构综合、调研、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财务等工作。拟定自治旗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研究提出自治旗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旗林业资金;监督全旗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林业系统统计、审计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指导林业技术市场建议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林业的质量、标准化和专利等工作。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二)造林治沙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承担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旗林木种苗工作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旗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股

组织、指导全旗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旗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情况、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自治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研究拟订自治旗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和承办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四)森林公安局

核定旗林业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含防火办副主任、总工程师)。另核定工勤事业编制2名。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为4220.33 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预算4220.33 万元。

2019年部门年度预算支出4220.33 万元,为公共财政拨款预算支出4220.3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32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5.57 万元;农林水支出3726.12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1.19万元;其他支出20.13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4220.33万元,较上年相比增加1493.43万元,增加35.39%,原因为:随着上年专项结转、项目增加,工作经费随之增加。

四、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9年,林业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2.3万元,比上年37.9万元减少5.6万元,下降15%。其中:

1、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数为3万元,较上年预算0万元增加3万元,原因为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等工作增加。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预算数为29.3万元,较上年预算37.9万元减少8.6万元,下降22%。减少主要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以来,单位公务用车数量逐年减少,同时,逐年淘汰老旧车辆也极大地降低车辆维修保养费用。

3、因无因公出国业务,未安排因公出国费,与上年持平。

4、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预算110.8万元,比上年57.9万元增加52.9万元,增幅52%。其中:办公费47.8万元;取暖费24.7万元;差旅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万元。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七、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八、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购置国有资产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计划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安排。

十、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说明本年度无实施的绩效项目,未设置绩效目标。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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