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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456 来源:扶 贫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扶组字﹝2017﹞37号

                                  关于印发莫旗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莫旗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莫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8日

 

莫旗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确保建档立卡结果真实、情况准确、信息全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和11月7日全区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视频会精神,结合莫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精准扶贫,不落一人”为总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精准识别,通过合规有效的程序,以村为单位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甄别,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确保无错评人口。将非建档立卡农村常住人口中,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无漏评人口。对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进行核实,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做到应扶尽扶,确保无错退人口。完善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干净、真实、准确。

二、工作原则

此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脱贫攻坚目标的如期顺利实现,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脱贫攻坚工作全局出发,切实把高标准树立起来,把严要求落实下去,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这次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是否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含饮水安全)为主,计算收入为辅,根据农户的家庭情况、困难程度等,对不达标的农户和退出户要应纳尽纳。对错评户,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予以剔除或脱贫处理。

(二)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对于“应纳尽纳”贫困户,要瞄准“两个重点”。一是重点区域。非贫困村和没有贫困户的村,要实现全覆盖识别。二是重点人群。包括2014至2016年脱贫退出和贫困户;家中有病人、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孩子和无安全住房、饮水不安全的农户;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人口。

(三)严把关口原则。这次扶贫对象动态调整,通过合规有效的程序,要识别出真正的贫困户。既要应纳尽纳,应识尽识,又要确保纳入的贫困户确实比较贫困,提高脱贫精准度,确保扶真贫、真扶贫。

(四)整户识别原则识别时要在旗县户籍人口范围内,对农村常住人口,以村为单位全面入户摸底调查。整户识别的家庭成员为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识别纳入、退出均以户为单位,按照常住人口不论户口在不在一起,只要共同居住、经济共享的必须整户识别。

三、工作内容

)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1.贫困人口清退管理对涉及“八类人群”(名下有小轿车、有商品住房、购买大型农机具、有门市房、在职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有实体经济的企业法人、有经济效益的合作社成员),在公告前不应该纳入贫困户的,要按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示、数据比对、入户告知、贫困户签字、报乡镇扶贫办备案的程序进行“清退”。对于要清退的贫困户家里有大病,近两年内做过大型手术的、子女多并且都在上学等特殊情况,没有任何举报反馈问题后,再确认是否“清退”,防止“一刀切”情况。识别时已经举家外出务工一年以上,予以清退。

2.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管理。“稳定脱贫”在系统中的全称是“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此贫困户依然存在于系统,能查询到,但是以后不再享受任何扶贫政策。公告后“稳定脱贫”处理,是指识别为贫困户后通过自身努力或其他因素变成“八类人群”的要“稳定脱贫”处理

  1.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以2017年减贫计划为依据,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经村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贫困户脱贫退出程序强调贫困户与帮扶责任人同时认可,入户验收与贫困户确认同步进行,签字确认要留存照片。乡镇要逐户验收后公示,旗扶贫办抽验后统一公告,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市扶贫办。
  2. 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纳入管理严格按照贫困人口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对于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返贫的贫困人口,以及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新增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新增贫困人口的纳入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口家庭以及虽然收入达标,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贫困家庭为重点对象。所有新增贫困户、返贫贫困户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和公示、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和公示、乡镇复审和公示、旗级审定和公告的程序认定。识别程序。按照“农户申请、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两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农户申请与入户摸底调查同步进行,凡想当贫困户的农户均可以申请,申请时要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授权书(参考民政部门的格式),汇总后旗直部门先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反馈回行政村进行民主评议的同时,汇总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再比对一次,有疑点的及时反馈到各行政村。

(二)贫困村退出管理

根据年初下达的脱贫计划,以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有1项以上特色产业以及村集体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且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按照村提出、乡公示、旗公告的程序进行退出管理。

)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和录入

所有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变化情况及采集的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上开展。坚决杜绝批量导入的情况发生。

四、收支测算方法

按照统一的标准精准识别,通过合规有效的程序,识别出真正的贫困户,应识尽识,提高脱贫精准度,确保扶真贫、真扶贫。

(一)收入测算内容

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1. 工资性(务工)收入。已经在外务工的。每人每年以8个月工期计算,测算标准以务工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计算方法:务工性收入=务工地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没有外出务工的(本项内容不能作硬性要求,调查员在入户调查测算收入时,如果农户不同意测算或对测算结果不认可,不签字确认,坚决不能计入测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常劳动能力且无重大疾病的,年收入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测算年龄为男性为 18-55周岁,女性为18-50周岁。因考虑到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本着以人为本、事实求是的原则,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不算具有劳动能力。计算方法:务工性收入=莫旗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340元/月×(3至6)个月。二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有一人或多人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患病的家庭成员需要照顾,家中是2口人,1人患病,需要1人照顾,视为本户不具备务工条件,可不计算务工收入。家中是3口人,1人患病,需要1人照顾,视为本户1人具备务工条件,计算务工收入。家中是3口人,2人患病,需要1人照顾,视为本户不具备务工条件,可不计算务工收入,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2. 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有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收入。

3.财产性收入。主要有土地转租、草牧场转包、资产收益分红、车辆出租、房屋出租、占地补偿、利息和保险收入。

4.转移性收入。新识别贫困户时可测算农业支持性补贴、草场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大豆补贴、玉米补贴、退耕还草补贴、三民补贴(“文革”期间被打致残的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优抚费、计划生育补贴、残疾人补助、教育“两免一补”、赡养、低保金等收入;贫困户脱贫退出除以上收入外,还要测算取暖补贴、教育扶贫基金、旗“四种四养”补贴、产业扶贫受益资金等。帮扶措施中补贴的生产资料如牲畜、籽种和化肥、工程先建后补的工程资金等不作为当年收入,只在项目中录入,但是产生的效益可以作为收入。帮扶措施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路、水、电、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打井、上电等)、公益事业项目资金不算作收入只在项目中录入。

(二)支出测算内容

支出测算只计算生产经营性支出一项,计种植业生产支出和养殖业生产支出,其它支出不计。

(三)收入支出计算方法

  1. 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
  2. 家庭纯收入=工资性(务工)收入+生产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3. 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4. 家庭刚性支出=因病报销赔付后实际支出+因学教育资助后实际支出家庭刚性支出作为参考值,如家庭纯收入减去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纯收入刚刚超过贫困线,一定要综合考虑刚性支出,如刚性支出大,必须考虑纳入)。

(四)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口径

本项内容参照民政低保评定标准制定,不能作硬性要求,调查员在入户调查测算收入时,如果农户不同意测算或对测算结果不认可,不签字确认,坚决不能计入测算。

  1. 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
  2. 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3%。
  3. 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按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即:平均每头牛(马)年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牛或羊的数量测算出子女家庭养殖业年收入后,再按其5%作为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4. 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1万元(含)以下,在农村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注册资金在1-3万元(含)、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1. 子女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按出厂价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子女拥有大型农机具(打草机)或拥有四轮以上机动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的四轮农用车除外),根据出厂日期(可参照行驶证上的记录),按出厂价逐年折旧后,按目前价值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2. 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18,000元。
  3. 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4. 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5. 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五)关于低保收入。按照贫困退出标准“低保户和五保户,在不计低保金和五保金的情况下达不到脱贫标准的,不予退出”。识别纳入在测算转移性收入时,先不将低保金纳入测算范围。在退出测算转移性收入时,可将低保金纳入测算范围,如果算上低保金收入刚刚超过脱贫线(目前执行的标准3200元/人),则不能脱贫退出。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均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户均要纳入低保范围,两项政策要有效衔接,不得相互排斥。目前自治区低保年平均补助水平2928元,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原则上只享受低保的贫困户只能到2020年脱贫。

(六)关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纳入。按照民政部《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指导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因学教育资助后实际支出核算方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支出,以当地同级学校支出标准核算;高中教育阶段以在校食宿标准核算;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学费以所就读学校收据为准,生活费、寒暑假往返交通费每年每人按1.5万元核算。教育支出以扣除教育资助后实际支出核算。

(八)因病报销赔付后实际支出住院报销以报销赔付后实际支出核算;慢性病不住院,按实际情况核算。

(九)关于收支测算方法的落实。收支测算方法是依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相关文件结合莫旗实际制定出台的,目的是统一标准,使乡镇在具体操作中有抓手、有依据,如遇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各乡镇在具体落实中也可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执行时可灵活掌握,不能机械执行、生搬硬套。

五、工作程序

为规范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核查工作程序

1.广泛宣传发动。对本次动态管理,应做到家喻户晓,不能因农户不知情而出现漏评或满意度降低的情况。

2.农户自愿申请。脱贫户欲返贫的、被删除或被脱贫处理的户欲成为贫困户的,均可提出申请。

3.入户采集信息。一是针对所有农户(包括已经建档立卡的户)填写《农户摸底清查信息采集表》;二是针对针对已建档立卡的户(包括未脱贫户、贫困户、返贫户、正常脱贫户、脱贫处理户)填写《贫困户信息对照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并根据当前情况重新评估分析致贫原因、根据当前家庭人口数重新计算人口纯收入;三是针对申请进入贫困户范围的户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农户摸底清查信息采集表》、《贫困户信息对照表》、《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应手写,贫困户应签字确认,并标注确认时间。入户采集信息人员应签字,并标注填表时间备注: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可与全面摸底清查工作同时进行)。

  1. 乡镇扶贫办组织建档立卡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摸底调查结果逐户进行研判,填写研判意见(备注:发现符合条件的户未自愿申请的应告知其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以告知后的实际申请时间为准)。
  2. 乡镇扶贫办将研判结果反馈各嘎查村。
  3. 与相关部门比对数据。针对所有建档立卡户及其他摸底调查户中研判为应纳入的户进行数据比对,一要比对“八类”问题情况,二要比对“三保障”情况。

7.村民小组代表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

8.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出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

9.入户核实比对结果。针对所有建档立卡户及其他摸底调查户入户调查核实,并取得印证材料。

10.村委会、驻村工作队核实,拟脱贫户确认退出。针对删除、脱贫处理名单,再次入户核实“八类”问题情况,填写入户核实记录。针对识别、返贫名单,再次入户核实贫困情况,填写入户核实记录。针对名单,入户验收,填写《贫困户脱贫验收表》。拟脱贫户签署《退出确认书》。

  1. 村委会公示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
  2. 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报送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

1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再次审核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并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退出的意见。

  1. 乡镇政府公示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
  2. 乡镇政府向旗扶贫办报送贫困户识别、返贫名单。

16.旗扶贫办复审、研判。旗扶贫办复审贫困户识别、返贫、退出、删除、脱贫处理名单,并对于比对数据之前未能及时研判的户,补充研判,填写研判意见。

17.旗扶贫办公告贫困户识别、返贫名单。

18.向摸底清查户书面反馈建档立卡结果。

(二)贫困村退出工作核查程序

1.采集贫困村信息。针对贫困村、退出贫困村填写《贫困村对照表》、《自然村信息采集表》。

  1. 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贫困村退出名单。
  2. 乡镇政府在乡镇所在地公示确定退出的贫困村名单。

六、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11月9日前,召开全旗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自治区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培训工作。各镇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及培训工作。

(二)摸底清查。2017年11月15日前,各乡镇、村要完成全面摸底清查、识别、返贫、信息采集等各项工作。

(三)信息比对。11月16日-11月19日,各乡镇在完成识别、返贫信息采集工作后,以乡镇为单位在旗公安、财政、工商、住建、农机等相关部门系统内进行比对,比对发现问题的人口进行再评议、再公示,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清除。

(四)公开评议。民主评议分两步走:先在自然村、组评议,再召开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旗县统一组织公告,无异议后上报备案,并抄送乡镇。

(五)科学研判。11月16日-11月25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人员对各乡镇的摸底清查结果进行科学研判,研判结果分为:一般农牧户、贫困户、返贫户、脱贫户、稳定脱贫户、清退户。研判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各乡镇。

(六)逐级审定。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分类处理结果统计汇总、经旗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开展动态管理,并将结果以村为单位,分别书面送达所有农牧户。

(七)录入清洗。11月26日-12月7日,旗扶贫办与各乡镇共同完成数据录入、数据清洗工作、贫困村退出申请、审核、各项验收等工作。

为保证如期完成,以上工作结合实际可同步进行的工作要同步进行。

七、责任分工

明确责任分工。这次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旗政府负总责,乡镇为实施主体,乡镇、村具体抓落实,部门配合。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帮扶单位、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全面配合,负同等责任,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行业配合第一责任人。

(一)旗扶贫办。旗扶贫办负责与区、市两级扶贫办密切沟通,进一步了解动态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动态管理的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做好全旗动态管理信息录入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监测,按时完成数据上报工作;对全旗动态管理和乡镇、村、户档案的培训,指导各类档案的归案工作;负责明白卡、扶贫手册、户档案箱的补印和制做。

(二)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是实施主体,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审核、信息比对,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因地制宜、因户因人识别,保证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精准。对乡镇级档案的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村“两委”。村“两委”是本行政村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是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村“两委”负责精准识别、采集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完善动态管理资料档案,全面反映精准识别、精准脱贫的全过程。负责实施脱贫攻坚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负责村级和户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驻村工作队。帮助村查漏评、错退,提高群众认可度。协助村“两委”做好村和户的动态管理各类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理清贫困户人口动态调整变化情况底数,组织做好户档案的填写整理工作。

(五)各包扶单位、结对帮扶干部。协助所包扶的村,在调查入户时要查看贫困户的住房情况是否安全;看贫困户家中是否有重病或卧床的病人;看有没有因贫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帮助清查测算准确农户收入情况。帮助普及全村的贫困户识别纳入的知晓率。记好帮扶日志,配合村两委做好村级档案和户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相关部门。旗公安、财政、工商、住建、农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息比对工作,不能以各种理由推拖。财政、民政、残联、人社、住建、卫计、教科、农牧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乡镇,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材料的提供。卫计、教科部门要全力做好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工作。旗住建局根据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要求,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

八、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推动全旗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严格按照“谁入户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对因工作失责、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责任追究。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村进行全旗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扶贫的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1. 对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决策部署不力,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本乡镇精准识别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造成本乡镇、本村精准识别工作滞后的;
  2. 政策执行不到位,推动工作无方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的;
  3. 操作程序不规范,比对、评议、审查、公示不到位,存在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本乡镇、本村内识别的扶贫对象符合率低于98%的;
  4. 对档案建设不重视,不认真,贫困户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旗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5.贫困退出未按标准、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形成“假脱贫”、“被脱贫”的。

(二)对旗直包扶单位的责任追究。旗直包扶单位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 工作重视不够,对下派帮扶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帮扶不到位、协调解决包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主动、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
  2. 对联系包扶的村精准识别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帮助指导不到位,造成联系帮扶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滞后,并出现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未组织帮扶干部开展精准识别工作的;
  3. 未指导督促帮扶干部完善帮扶贫困户档案信息、帮扶计划以及制定的帮扶计划不切实际,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不落实或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对帮扶单位给予全旗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干部的责任追究。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干部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 对所帮扶的贫困村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推动工作不力,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 对所帮扶的贫困户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措施不力,精准识别工作不认真,未完成贫困户档案和计划制定以及档案不完善的;
  3. 不认真履行帮扶责任,不入户走访,工作应付差事、走过场,未帮助指导联系帮扶贫困村制订帮扶规划,以及制定的帮扶计划不切实际的,给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免职处理。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调动各方力量此次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此次动态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较真碰硬,坚持“扶真贫、脱真贫”,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在行政村、自然村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书,由帮扶责任人逐户发送公示纸、发送短信等方式,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公示公告作用。

(二)规范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贫困人口的脱贫退出和识别纳入都要坚持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既不提高也不降低。凡存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未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未入住、帮扶成效不显著等情况的贫困户不能退出。要严格执行贫困退出和识别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三)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务必按本通知所要求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安排好工作进度。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借故拖延,拖全旗、全市和全区后腿,影响整体工作布局。这次全面摸底清查、动态管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将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发挥公示公告作用,规范程序,防止走过场。要设置举报监督信箱,公开监督电话,一旦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处理。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各乡镇、各村对于采集录入的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保证扶贫对象基础数据精准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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